7 g, T J$ m. a/ `5 y9 d. p高志鵬表示,若政府機關有行政怠惰情形,將比照環境基本法中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動物保護團體也可提「公益訴訟」,以督促政府。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以定期檢討政策成效,讓社會各界知悉主管機關落實動物保護及維護動物福利之情形。 . W8 x/ A# }' u0 | ( K( R2 R$ Y6 C: R& k$ ~8 }, @3 [! P高志鵬說,為了讓流浪犬貓之捕捉、運送、收容、安樂死等工作,能用人道且專業之方式執行,主張將動物保護法的「捕犬」業務更名為「動物管制」,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動物管制員」,以執行流浪動物之移置與保護工作。政府若能採取人道且專業的動物管制作為,將可帶頭鼓勵民眾認養流浪犬貓,降低民眾對殘忍捕捉及髒亂收容環境的反感與疏遠,並可加強飼主對待寵物的責任心,進而建立民眾、動物、政府三者之間的友善關係。 7 W0 g" E1 R7 u! k' K' R% X9 U: o. _ O
高志鵬說,動物保護法雖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取締違反動保法之案件,然而立法12年來,全國專職動物保護檢查員僅31人,31人中具公務員資格者僅10人,其餘均為兼職人員,不但流動率高,遇虐待動物之現行犯,或民宅有動物受虐情形,並無立即阻止犯行之權能。因此,蘇震清等主張在不增加警力的原則下,修法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遴選設置動物保護警察,施以適當訓練後,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工作,以有效防止動物虐待事件不斷發生。0 `! F' X! A'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