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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禍理賠 掌握持續治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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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士官督導長
時間:
2010-11-24 21:17
標題:
車禍理賠 掌握持續治療證據
阿珠(化名)幾年前開車出遊時,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右手、右腳、右臉及右耳嚴重受傷,事後跟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右手及右腳部分,已獲得保險公司認定第十殘廢等級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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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右耳損傷部分,保險公司認為,與急診時間相差12天,無法認定是車禍事故造成,因此難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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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珠認為,她發生車禍,造成右手、右腳、右臉以及右耳嚴重受傷,右耳損傷部分,是因為車禍發生當時,優先處理手腳部分的嚴重骨折,等出院返家接聽電話時,才知道右耳完全失聰,再回到醫院的耳鼻喉科接受檢查,才發現已喪失部分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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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保險公司只賠右手及右腳部分實在沒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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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珠是在出院後接聽電話,才發現右耳聽力障礙,於是再到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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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時醫師的診斷及所開立處方來看,阿珠的聽力喪失應該是近期發生,而非舊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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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據檢查的結果,阿珠的聽力喪失極有可能來自聽神經受損,而此傷害可能發生在頭部遭撞擊時拉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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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右側上、下肢都有骨折,右側頭部也有撕裂傷,傷勢頗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單側聽力障礙的確可能遭受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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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從聽力障礙的部位與頭部外傷位於同一側,也可以佐證其因車禍導致的可能性,因此,阿珠的聽力障礙與車禍之間應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對於耳部傷害部分,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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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保險公司已經理賠阿珠第十級的殘廢給付,依阿珠目前的肢體傷害及耳部傷害部分,殘廢程度應再升一等級到第九級給付,因此,建議保險公司應再理賠第九級給付金額扣除第十級給付金額後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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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保戶,事後發現身體受傷,修須證明與車禍事故本身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若時間已相隔一段時間,最好要有持續治療的證據,以證明兩者因果關係,才能向保險公司爭取有利的理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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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作者:
小崴的爹
時間:
2010-11-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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