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u, y) X. |* I2 F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的登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地位上,互相照顧、扶持。$ m' V! ]. Z8 ` ^5 c* L
7 @0 d2 M' F4 C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系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遠的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如:兩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一起租房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產糾紛即可選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A、B兩個好朋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費,而享有租稅減免。5 L9 {7 @; e, n3 \6 A'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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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遠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法律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廟堂、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中間,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成以下說明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1 L- w4 R* }! z"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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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屬制度" U V5 T+ [9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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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袍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同登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係,並且不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 y/ ]9 E, b7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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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簡要的說法:「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3 n) h0 a: C/ B/ c: T
% Y' N9 j6 y0 K1 ~ 7 F( E8 S- L4 \0 q% m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家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說: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公室的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部、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的情誼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單身男性教友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又譬如:各地的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與照顧的老師之間,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退休後的安養中心,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家人」稱呼裡面居住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義的「家」,而不是由血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裡的「親人」。 / t+ b' O2 a' a* F0 q" _2 g: i y! u- F3 f& _& p% q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經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好的關係。 5 E' k/ w6 S) d |9 m8 m : h( s- h P; I8 m! u- z" o0 j* `( g0 i9 s
(三)評析) W' J/ j7 R5 ^: f9 O6 D! |
& L, |1 t: ~( c" T3 C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幾份文宣已經被同性議題綁架,而早已失焦模糊不清)。「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者反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許許多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老師?我們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親是你的血緣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等等社會弱勢人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戀),發展出來的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某種法律地位」,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地位,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 m! z, K+ b3 k1 w# h1 e5 n. k) W" k
3 h0 F* w& R. @- ~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念,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也就是基督教團體大力主張的神造男造女,丈夫與妻子聯合成為一個「家」)。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係的人們擁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 \) I2 z0 ?7 s3 E" |. b$ P0 e#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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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侶」(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決定要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朋友!試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一隻牙刷、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l2 `3 N1 B) G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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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屬關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這種「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愛他/她、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人群互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正常不過的基督徒生活嗎?" n* ?4 l0 K$ a7 _! @0 E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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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基督徒們應該都同意要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而絕大多數的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或主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不論你是否是信耶穌的人,都願意愛你),為何某個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基督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就算他們提倡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但另外「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都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基督教團體常年用力關懷的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承認的地位及利益,為何我們的火箭要這麼兇猛?% c6 \4 _4 w; t
) t3 w Y: W- S4 {4 w( v 1 d% N9 B5 U! y: |& d; @0 @( ^現在回頭看基督教團體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 E3 B3 Z2 B2 E1 F6 M1 q G( h
' `, J0 O! j$ h6 V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 h/ }/ A8 o+ C! n) x% ~/ n1.不負性忠貞義務、 7 b: R2 ~- @2 ~/ o: T X& E) D2.單方可解約、 9 m+ u* m% H6 `% {# v, O1 }' b6 ?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q( e7 J! P# y' q& P; z+ Y
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0 p# ?7 M6 Q+ l" L! ^! P+ A: e1 B
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0 \0 L7 {( ^8 j0 l. p! \ 0 G! C0 i# g3 `% z4 A2 [本文把上述文字略加更正為伴侶盟原來的主張,並標記如下:) o$ b; O6 c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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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 q$ j5 }( y. o: z1 L( O; f p# M e
1.「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 D. e. N* z2 {# u8 y$ X2.「伴侶」(照顧關係人)單方可解約、1 p1 }5 P- k# n3 l; \8 `, `. J! }
3.新的「家屬關係」不以親屬血緣關係為必要的成立要件、 0 {" g# w7 c U I& z1 B+ ^ G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組合成新的「家屬關係」、" W9 i! X: q& j8 H' K( q* _7 l
5.在新的「家屬關係」之下,兒童可能不再只有來自血緣父母的照顧。 4 }2 m1 M6 k' j8 R! h ' o7 K a- m k- m請讀者明辨這五項結論是分屬「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推論後所得出不同的結論,但無論如何這些結論都不能「套用」在「同性婚姻」之上!「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與「家屬制度」原本所有的好處及優點,經過有意無意的誤解、移花接木、張冠李戴到「同性戀是否可以合法結婚」這個議題之後,完全走樣、整個變調!難怪引起所有人的震驚、害怕! ; f u. X, L0 A) F; e; v) u8 M( T! f' U5 c& [$ K+ f;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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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倡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倡議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可幫助散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u( ]5 H' q1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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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反對同性戀結婚的回應- d3 s9 Y' o" C) n% w5 ]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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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q3 r9 \; k/ l/ ~. j6 z" D
# }* Y. \. V& c6 L6 c) N& w2 s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強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譯本[17]。 " ~; n, C! ~1 c% _! m9 g& u% c 4 }! K' m* h! z; E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有立場去介入這個議題? H4 K1 u1 R6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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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基督徒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似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就可以基督徒的身分如同一般公民般的表達個人的意見。' _# b% d" `, o"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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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求、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指示。 - H; {7 q) G7 G6 t9 f5 c( E 4 ?( \! B/ y2 \: E% T p& K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撒(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徒的身分」介入政治的決定。1 }- D/ f# s8 l: I, s) A-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