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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 2 [- v" Y+ N+ J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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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伴侶制度(本文暫稱:照顧關係人) - o7 `2 G# J5 ?! c1 j$ q( u f1 F5 n* l) L+ v" ^& R
) q' w$ K8 f' r# t3 d2 `/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伴侶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年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有更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設計有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家的高密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居人民親密關係第二線的角色。[9]」 1 u. q. v9 s' z: \$ K/ ~9 p2 T% A3 F, Q2 r* c+ w ~% C
較簡明的說法:「創設一套更為彈性、自主、重視協商精神,不以「愛情」做為必要基礎的兩人成家制度,讓願意相互扶持照顧的兩人,得以結伴成家[10]。」 5 Y) `. g+ S, F; d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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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本文以下為便於讀者理解,均以「照顧關係人」為「伴侶」的同位語[11]),並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議)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不是男女朋友所組成的「感情伴侶」,更不是我們口語中習慣認知的同性戀所組成的「同性伴侶」。伴侶盟所謂「伴侶」概念,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照顧關係」,特別是指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之間所組成的「照顧關係」。依照伴侶盟發表的Youtube影片(片名:拒絕山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解版[12])所舉「伴侶」關係之例:好朋友、好鄰居、親屬(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年長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顧關係的「伴侶」(照顧關係人)。如果法律上發展出這個「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概念,經由某種形式的登記後,彼此之間可有一種介於「無法律關係的朋友」和「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之間的法律關係。8 l7 Y i+ B) N& B; @7 a- |) ]/ v
6 w# X6 g8 P s$ V0 G' ]" x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的登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地位上,互相照顧、扶持。 2 U* h8 \# F S0 y* Z; @. g. Q' F2 C) q: ~9 x i- U8 B% U
0 S; E* h* v+ P1 i4 [8 T: i6 Y而如此的法律關係又有何益處呢? u3 \$ t/ d: V: f Z8 X. ^* ^3 n ( y7 P7 W. I [% }, `6 ~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系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遠的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如:兩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一起租房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產糾紛即可選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A、B兩個好朋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費,而享有租稅減免。 4 J7 Z4 F/ K9 ^' L; m& \; t. v8 q2 @1 w
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遠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法律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廟堂、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中間,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成以下說明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 {1 R7 j6 k2 y$ ?, r5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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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屬制度5 z1 s& A. _3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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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袍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同登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係,並且不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0 _# V7 ]4 u) {, G1 p&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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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 |0 R. E3 K, w1 j0 M更簡要的說法:「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 , s- N! c) o8 b& B- ?; g* i5 K5 S' S+ Z! w6 u+ U$ H' d( X: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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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家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說: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公室的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部、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的情誼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單身男性教友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又譬如:各地的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與照顧的老師之間,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退休後的安養中心,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家人」稱呼裡面居住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義的「家」,而不是由血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裡的「親人」。 - O, D! \, J- y8 c x# a: D7 \0 s* H* p' G: y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經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好的關係。+ f6 D/ J# b1 Y$ z5 C) ?5 u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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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析* t+ _. F$ \! b# H: `( Z- q: R7 S
3 d' h6 D$ T v" R7 C) ^0 H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幾份文宣已經被同性議題綁架,而早已失焦模糊不清)。「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者反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許許多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老師?我們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親是你的血緣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等等社會弱勢人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戀),發展出來的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某種法律地位」,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地位,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S2 E7 }. y*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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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念,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也就是基督教團體大力主張的神造男造女,丈夫與妻子聯合成為一個「家」)。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係的人們擁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 % o& r- L( n" r) g } 0 X( I3 `5 G! ^8 b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侶」(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決定要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朋友!試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一隻牙刷、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6 d4 [! I. `: j A8 y ^ j0 F$ g3 J M X4 n7 ] [# x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屬關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這種「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愛他/她、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人群互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正常不過的基督徒生活嗎?0 |% W& I( H+ G"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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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基督徒們應該都同意要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而絕大多數的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或主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不論你是否是信耶穌的人,都願意愛你),為何某個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基督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就算他們提倡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但另外「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都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基督教團體常年用力關懷的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承認的地位及利益,為何我們的火箭要這麼兇猛?6 L2 y5 c4 O- \" l# O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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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頭看基督教團體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5 S& Q/ D$ K# m2 N, C8 n*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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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 e# r( W& `" ?" Q1.不負性忠貞義務、 1 k& x5 S$ E' N3 O6 y+ p( A" }2.單方可解約、 5 v( A' |' ^* z4 C( R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6 B% f7 `6 B# w8 F, {6 x% Q+ y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7 ~3 X6 G2 H2 Q# D6 x$ c* M( c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t$ T5 M: _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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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上述文字略加更正為伴侶盟原來的主張,並標記如下:; l* h% R Y, J' ~-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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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8 Q4 e% w& F! J/ _8 T( I% B z
1.「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t7 U2 F. d9 t8 |5 H& v
2.「伴侶」(照顧關係人)單方可解約、# B y1 r9 G$ U. A# K0 Z
3.新的「家屬關係」不以親屬血緣關係為必要的成立要件、; ] R; I6 ? a5 u
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組合成新的「家屬關係」、 . L- v& E1 M7 _; {5.在新的「家屬關係」之下,兒童可能不再只有來自血緣父母的照顧。 5 r1 t- F$ \( C. u) L4 S( u( c# u. E6 ^( C O
請讀者明辨這五項結論是分屬「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推論後所得出不同的結論,但無論如何這些結論都不能「套用」在「同性婚姻」之上!「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與「家屬制度」原本所有的好處及優點,經過有意無意的誤解、移花接木、張冠李戴到「同性戀是否可以合法結婚」這個議題之後,完全走樣、整個變調!難怪引起所有人的震驚、害怕!- u3 Q t: ]4 g2 P3 C+ e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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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0 C) T! X) e# }- c, J$ ]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倡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倡議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可幫助散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 H$ q) x3 u5 b+ r: R) x& x J% F I- X) l( E: h% o- E3 w
四、對反對同性戀結婚的回應- x1 s( O' t%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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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Q @9 {. J/ s1 ]6 m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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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強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譯本[17]。 % Q* D) \2 h/ p( L8 J( A( x1 A1 n ) b. w$ o" x8 p- B+ W' X- z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有立場去介入這個議題?- P: m- L. u+ J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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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基督徒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似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就可以基督徒的身分如同一般公民般的表達個人的意見。 ^% C( G+ u8 K3 T! e4 Q9 |+ Y8 B9 S1 a1 C* Y+ M4 ^2 Z
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求、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指示。9 K2 y5 w- J! f% Y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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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撒(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徒的身分」介入政治的決定。7 W/ s6 F! I.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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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的書信也可以讓我們看出一點端倪。現在公認違反人權的奴隸制度,在西元第一世紀聖經寫作的時空背景是合法的。我們推敲聖經新約腓利門書的原文可見,歐尼西母是腓利門所買來的奴隸,歐尼西母逃跑,在監獄中認識保羅,並且接受保羅所傳給他的福音。保羅並沒有挑戰當時的奴隸制度。反之,保羅仍要歐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門那裡(腓利門書12節),並寫信囑咐腓利門要善待他的奴隸。以當時在教會裡的知識、身分、地位,保羅應該是最有資格主張神平等愛世人,不應存在奴隸制度的人。但保羅似乎不碰這件事,也沒有要求腓利門解除歐尼西母的奴隸地位。 * ^) f' L, r, d r5 \5 v" r' r ; Z& Q' ]* ~2 N* e7 \9 a; n! O/ V/ r0 [4 v' O2 m* s. M
那聖經到底怎麼看同性戀這件事?基督教傳統針對同性戀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數幾處經文:& a ~; I1 l3 z" N( d, l* M) `
& S/ z T( j: N% Z& N+ X3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6:9、10)、" E8 I. I r$ ]2 S# ~7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