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職災舉證責任 轉由雇主承擔 [列印本頁]

作者: 士官督導長    時間: 2010-11-10 13:26
標題: 職災舉證責任 轉由雇主承擔

$ M  y" s# j! Y3 L6 s〔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日前一名疑似過勞死的高科技業勞工,未獲得認定為職災,引發輿論抨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出席職業傷病防治記者會時表示,最快兩個月內可望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此外,勞委會也已著手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職災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 U) @* q4 Q$ U8 G

5 w' t0 S, O- W. n3 I雇主須證明已善盡義務& S( x0 U0 N* M2 Z2 m' T
7 G; Y: X, F* q. w; m
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確實已經有善盡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才能免除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勞委會也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專科醫師協助職業病勞工,勞工不必獨自憂心難以舉證自己的傷病是否與職業有關。
7 ~6 {* Z9 \! H+ J# z% ?5 `4 T1 n& ~. {9 Q: C4 L: E7 c9 D; g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舉證責任轉給雇主的概念,多年前,協會就已經開始建議,也盼望了很多年。因為在現行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工未必能針對職業暴露物質、工時紀錄等提供充分資料,畢竟這些紀錄根本掌握在資方手裡。所以,要求資方舉證工作環境確實不會危害勞工健康,才是正確的方向。
' ]7 A, {! }" j+ \9 M1 ~7 f, K4 f" [* g8 q4 D, _  O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理事長郭浩然醫師指出,在職業傷病鑑定委員會裡,也已經開始引進這樣的概念。也就是說,若是文獻記載、經驗法則以及相關科學證據等,都證明勞工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他所罹患疾病的高危險群,則除非雇主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非職業所致,否則勞工的疾病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致的疾病。
& `7 g) g, x. b8 [3 u7 x, z* a9 @! f" l3 }% {5 e  v/ W, j+ H/ L
勞保局也應導入此概念( ]; O8 s' f" o* [8 ^
4 |" ?* @' `8 D- U  n4 G
不過,目前勞工遭遇到的更大問題是勞保認定跟勞工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一的情況。黃小陵指出,例如先前的過勞死案例,明明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已經開立診斷證明,但是勞保局的審查醫師還是兩度駁回,是否也應該一併在勞保系統中導入雇主需舉證的概念,否則想要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恐怕還是困難重重。5 Y) q# J5 D" `" E. Q0 ]- W
- y0 d- W& T' B  m  `0 ?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其實自從職業傷病防治網成立以來,勞保職業病的給付案件數已經明顯增加、給付案件成長兩倍。就他所知,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醫師協助蒐集資料、撰寫報告後,最後有八成的職業病勞工可以獲得認定。

作者: 麥子    時間: 2010-11-15 12:57
終於有點進步了~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