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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土徵價格和市價落差大 新北三峽居民抗議 [列印本頁]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0 01:16
標題: 土徵價格和市價落差大 新北三峽居民抗議
新頭殼newtalk 2013.07.29 陳冠廷/新北報導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林銘仁今(29)日陪同數10位「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徵收案的民眾,前往新北市的地價評議委員會陳情與覆議;林銘仁認為,市府目前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徵收價格,仍舊與市價有極大的「落差」,要求市府應該給予店面拆遷戶合理的補償,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則代表新北市政府接受民眾的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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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回應,「台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徵收的復議案,地價評議委員會為顧及民眾的權益,並釐清民眾的疑義,決議責成地政局於10日內邀集內政部與新北市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就本案進行研議後,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此外,這次陳情的土地雖正對台北大學特定區,但就區域條件及宗地個別條件而言,仍有不同。

林銘仁表示,市府計畫拆除三峽區三樹路的6戶店面,開闢約30米道路作為與大學路相通的聯外道路,但遭徵收的拆遷戶,本身土地亦屬於甲種建築用地,卻只能夠獲得每坪14萬元的補償,對照周邊地鄰大學路實價登錄每坪成交65萬元,所謂的「市價」差距如此遙遠,該讓民眾何去何從?希望已經淪為公共建設下的犧牲者,在房價高漲的時代,亦能夠獲得相對合理的市價徵收作為補償。

林銘仁強調,新北市長朱立倫曾說「房地產交易應該要以市價課稅」,但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土地徵收問題,價格卻仍舊遠低於市價,不僅未來生活困難,倘若再遭市府強制拆除,將宛如大埔事件翻版;因此,希望市府不要「為了開闢一條道路,就摧毀民眾安居樂業的房屋」;陳情的民眾則高喊「居住正義何在?」政府完全沒有配套措施,不希望他們成為苗栗大埔事件的翻版!

http://newtalk.tw/news/2013/07/29/38657.html
作者: cybee0808    時間: 2013-7-30 08:29
捷運開通還有一段路要走,補償永遠會被嫌少
作者: 青ㄟ蘿蔔糕    時間: 2013-7-30 09:48
我們不是當事者
無法體會抗議者心酸
只能為他們加油~~
作者: cv168    時間: 2013-7-30 09:51
請大家以同理心看待~試問你希望自己家被賤價搶走嗎?
作者: betraykk    時間: 2013-7-30 10:08
cv168 發表於 2013-7-30 09:51
請大家以同理心看待~試問你希望自己家被賤價搶走嗎?

我想  坐地漫天喊價的畢竟是少數       誰願意自己的家園被賤賣被迫遷居它地?
作者: veri    時間: 2013-7-30 10:14
插話問一下,報導中說"對照周邊地鄰大學路實價登錄每坪成交65萬元",
這是真的嗎???北大已經高價到這般田地???
作者: arrowshin    時間: 2013-7-30 10:45
cv168 發表於 2013-7-30 09:51
請大家以同理心看待~試問你希望自己家被賤價搶走嗎?

這就回到稅制的問題
當政府收稅的時候是照公告地價
依法徵收的時候也就是照著這個價錢在補償
在法理上來說很合理
但市價跟公告地價的差距真的太大
造成了很多問題
只是要改成實價課稅
又有多少人會贊成……
到時候又是朝野大戰啦
作者: q128208448    時間: 2013-7-30 10:51
標題: 北大特區聯外道 「徵收價太低」
北大特區聯外道 「徵收價太低」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9980336525.html

8名北大特區聯外道路用地地主,昨天由市議員林銘仁陪同,到新北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陳情,指徵收價格每坪14萬餘元,遠不如一路之隔的北大特區每坪65萬元,若遭強拆,將是「大埔事件翻版」。

地政局澄清,徵收用地都屬非都市計畫用地,與北大特區不同;價格由外聘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其餘近300位無地上物的地主並無異議。

地價評議委員會最後決議,請地政局10天內邀集內政部、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重新蒐集資料、研議,再提交委員會復議。

新北市府為疏解三峽、土城往北大特區、鶯歌的交通,徵收大學路對面「劉厝埔段」65筆非都土地。市府去年11月公告徵收65筆地,大多是農牧用地,僅8筆位在路口是甲種建築用地,公告徵收金額每坪約8.9萬至14.1萬元。

林銘仁等人說,行政院去年9月明定未來土地徵收價格改採「市價徵收」,但此案徵收價遠低於市價。現存6戶店面拆遷戶每坪只補償14萬元,不但未來生活困難,若再遭強制拆除,將宛如大埔事件翻版;市府應對照周邊鄰大學路土地每坪成交價65萬元徵收。

地政局說,陳情土地雖正對北大特區,但屬非都土地,容積率僅210%,與特區土地容積率可達1000%等區域條件及宗地個別條件完全不同;所謂鄰近每坪65萬元的實例,並不是法定買賣實例蒐集期間的價格,無法列入查估參採。
作者: 阿煒    時間: 2013-7-30 11:34
店面每坪只補償14萬元 , 不要說北大了 , 我看三峽除了山區外 , 也找不到1坪14萬的大樓了.....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0 11:54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7-30 11:59 編輯
cybee0808 發表於 2013-7-30 08:29
捷運開通還有一段路要走,補償永遠會被嫌少


如果市價是60萬,他們喊出要140萬。相信不會有人同情。

但,如果市價60萬,政府卻只願意出14萬。那就真的是"受災戶"了...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0 11:56
veri 發表於 2013-7-30 10:14
插話問一下,報導中說"對照周邊地鄰大學路實價登錄每坪成交65萬元",
這是真的嗎???北大已經高價到這般田地???

指的應該是"地價",不是"房價"。

那幾戶應該都是透天,有完整的土地持份。不像大樓住戶,持份都只有一瞇瞇....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3-7-30 12:33
其實某種程度市府說得也沒錯,農業區跟住宅區的地價本來就有落差,不可能平常作為農業區,但徵收時卻要比照地價較高的住宅區...

只能看市府能不能儘量拉近兩者的落差,但要兩者一模一樣,我覺得不可能,也不甚合理... 或許該思考的是,是否可以有補償住宅的配套...
作者: cv168    時間: 2013-7-30 13:10
買房子時用建坪 被徵收時用地坪 ~  鬼島政府
作者: cordate    時間: 2013-7-30 13:55
每坪65萬應該是指特區裡面的都市計畫區土地吧

沒看到徵收土地的鑑價報告,其實根本不知道詳細狀況吧
搞不好用地坪徵收是因為上面的建物沒有保存登記啊!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0 14:00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7-30 14:46 編輯
寧靜海 發表於 2013-7-30 12:33
其實某種程度市府說得也沒錯,農業區跟住宅區的地價本來就有落差,不可能平常作為農業區,但徵收時卻要比照地價較高的住宅區...

只能看市府能不能儘量拉近兩者的落差,但要兩者一模一樣,我覺得不可能,也不甚合理... 或許該思考的是,是否可以有補償住宅的配套...

*****
新北市府為疏解三峽、土城往北大特區、鶯歌的交通,徵收大學路對面「劉厝埔段」65筆非都土地。市府去年11月公告徵收65筆地,大多是農牧用地,僅8筆位在路口是甲種建築用地,公告徵收金額每坪約8.9萬至14.1萬元。
*****
有爭議的應該就是這8筆

且,該地緊鄰北大特區,後面也有麥子園等著開發
這緊鄰大馬路邊的店面位置,依現在的行情,每坪竟然只要14萬。

正常人應該也不會想賣....
作者: 小小蘋果    時間: 2013-7-30 15:32
首先稅制先改實價課稅,允許自住宅,自耕農一戶用公告值課稅。
其次確定要征收,往前推3年都為自住宅課稅,就依公告值的1.2倍征收。依市價課稅就依市價的8-9成征收。減少投資客並降低差價。繳什麼稅就得什麼財。要不然,臺灣這個戲碼永遠會上演。
作者: viaming    時間: 2013-7-30 17:53
錢永遠不嫌少, 祝福他們!!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0 20:26
yapi 發表於 2013-7-30 14:00
*****
新北市府為疏解三峽、土城往北大特區、鶯歌的交通,徵收大學路對面「劉厝埔段」65筆非都土地。市府 ...

「市價徵收」落差大 三峽拆遷戶市府陳情
2013年07月30日06:03   
【曾佳俊╱新北報導】「我們是三峽龍埔、不是苗栗大埔!」新北市三峽三樹路十多名拆遷戶,不滿徵收土地費用每坪僅十四萬元,附近基地相似的成交價每坪卻達六十五萬元,拆遷戶昨氣憤至新北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舉牌陳情。城鄉局表示,經查估重新估價為每坪二十五萬元,由於非位於北大特定區內,所以無法相提並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C%E9%99%B3%E6%83%85
作者: 青ㄟ蘿蔔糕    時間: 2013-7-31 07:26
才25萬/每坪
為何龍埔里不算是北大特定區內
話都他們再說
可憐這些受災戶
被徵收卻無可奈何接受
作者: yougenmi    時間: 2013-7-31 08:32
本帖最後由 yougenmi 於 2013-7-31 08:39 編輯
青ㄟ蘿蔔糕 發表於 2013-7-31 07:26
才25萬/每坪
為何龍埔里不算是北大特定區內
話都他們再說


你可以Google北大特區的圖片
就知道北大特區狹義的範圍

民生路、三樹路以東南或東方向的
溪洲子、麥子園、劉厝埔
都不算北大特區狹義的範圍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1 09:31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7-31 09:35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3-7-30 20:26
城鄉局表示,經查估重新估價為每坪二十五萬元,由於非位於北大特定區內,所以無法相提並論。


北大"房價"都25萬了
一路之隔的"非北大特區","地價"卻只要25萬

嗯...反正不是城鄉局那些人的財產...
每坪都已經給你加10萬了,還不趕快叩謝天恩....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7-31 09:40
青ㄟ蘿蔔糕 發表於 2013-7-31 07:26
才25萬/每坪
為何龍埔里不算是北大特定區內
話都他們再說

用受災戶來形容有點..............

他們的土地剛剛好是在都市計劃邊上,又剛剛好是在未來捷運站附近

試想如果不開闢北大特區,也不花納稅人的稅金開闢捷運,原本三樹路上都市計劃外的土地一坪25萬不知道算不算超過行情,

整個道路系統為了這件事受影響,不管哪個顏色的政府,都要發揮智慧去選擇怎麼做是對大眾最有利的事

被徵收戶爭取最大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用受災戶的字眼就....................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7-31 09:48
yapi 發表於 2013-7-31 09:31
北大"房價"都25萬了
一路之隔的"非北大特區","地價"卻只要25萬

這個政府最笨的事

就是因該先徵收,再開發北大和宣佈建捷運

這樣就省多了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1 09:54
yapi 發表於 2013-7-31 09:31
北大"房價"都25萬了
一路之隔的"非北大特區","地價"卻只要25萬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1010199193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二、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
三、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四、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五、選取比準地及查估比準地地價。
六、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
七、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第五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三、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第六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無市場買賣實例者,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前項收益實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第一項調查得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為之。
第七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第八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二、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三、實例狀況。
第九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前項影響區域因素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第十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並得視臨街情形或原建築使用情形再予細分。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第十一條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道路、溝渠等界線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第十二條  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由電腦產製,應以紅線標示地價區段界線,並註明區段號、比準地位置、比準地地價、主要街道與重要公共設施位置及名稱。
第十三條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三、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該買賣實例土地持分面積。
(三)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估計,以前目土地權利單價為準,並考慮樓層別效用價差調整。
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土地正常買賣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土地面積。
第十四條  以收益實例查估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物者,其建物成本價格之估計,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三節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第十七條  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但屬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估價基準日指三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
第十八條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第十九條  比準地地價之查估,應填載比準地地價估計表,其估計方法如下:
一、就第十七條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內選擇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二、將前款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試算價格。
三、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估計時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第二十條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此限。
前項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影響地價個別因素依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依前二項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填寫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估計表。
第一項預定徵收土地其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無條件進位。
二、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無條件進位。
三、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進位。
四、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無條件進位。
第二十二條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毗鄰平均市價以該保留地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之平均市價計算。計算結果較高者,應從高計算。
第一項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其比準地地價為區段地價,尾數進位方式依第二十一條辦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宗地市價以依第一項計算之區段地價為準,宗地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者,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尾數進位方式依第二十一條辦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徵收補償計算方式,應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二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作業步驟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以地籍圖繪製之地價區段圖作為作業底圖。
三、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簡稱各區段線長度):以電腦量測為原則,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未能由電腦量測者,得採人工作業,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四、以各區段線長度之和為總長度。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
第二十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量測確僅以點相接者,不計入加權平均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作業應填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表。
第二十六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之作業步驟如下:
一、分二期蒐集去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現期)買賣實例、去年三月二日至去年九月一日(基期)買賣實例。
二、分期計算實例市價單價並排序。
三、分期計算排序後百分位數二十五至百分位數七十五間案例市價單價平均值。
四、現期市價單價平均值除以基期市價單價平均值,計算市價變動幅度。
前項市價變動幅度計算,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並得將地價變動情形相近之鄉、鎮、市、區合併計算;鄉、鎮、市、區內地價變動差異大之地區,得予分開計算。
第二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之需者,得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
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範圍市價查估作業所需資料者,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所需費用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每年底前完成評議作業,次年一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六月底前完成評議作業,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第二十九條  依第二十六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三十條施行之日施行。



25萬一坪應該是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得來的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1 10:10
康康 發表於 2013-7-31 09:48
這個政府最笨的事

就是因該先徵收,再開發北大和宣佈建捷運

先徵收?

師出無名又被冠上黑箱作業吧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1 10:34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7-31 10:43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3-7-31 09:48
這個政府最笨的事
就是因該先徵收,再開發北大和宣佈建捷運
這樣就省多了



政府做所有事都必須有計畫
怎麼可能先徵收,但卻不知道要做什麼??

就算是保密,也會被有力人士知道。屆時又是一陣風波,兼有黑箱圖利之嫌...
作者: yapi    時間: 2013-7-31 10:39
dingding 發表於 2013-7-31 09:54
25萬一坪應該是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得來的

我相信政府一定有一個規則可以算出來
問題是,人民自己一定也有一個規則可以算
(先不考慮"打死都不肯賣"的特殊情感因素案例~~)

就像之前提到
一路之隔,"房價"是25萬,卻要他"地價"也用25萬賣???
正常人會願意嗎???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1 10:48
yapi 發表於 2013-7-31 10:39
我相信政府一定有一個規則可以算出來
問題是,人民自己一定也有一個規則可以算
(先不考慮"打死都不肯賣"的 ...

如果房價25萬地價也25萬,合理徵收價應該是50萬(土地+地上物)
只不過重劃區以外那頭房價有25萬的行情嗎,如果這幾年北大發展造就鄰近房價上漲,誰又是受益者?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7-31 11:00
dingding 發表於 2013-7-31 10:10
先徵收?

師出無名又被冠上黑箱作業吧

哈哈

你說對了

作者: 杰Jeff    時間: 2013-7-31 11:03
大家都看到未來的利益,誰也不想讓,若弄到最後政府沒辦法開發,那土地就永遠沒有它的價值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3-7-31 11:18
杰Jeff 發表於 2013-7-31 11:03
大家都看到未來的利益,誰也不想讓,若弄到最後政府沒辦法開發,那土地就永遠沒有它的價值 ...

中肯!
北大開發之初,房地每坪10萬出頭,買這的被人說有這價嗎???沒錯建設開發成就土地價格
幾年前聽土地仲介業者指出,信義計畫區旁有一筆土地尋求買主,每坪只要廿萬元有找,原來是六張釐的陰宅地,只要能搞定地上與地下物.......至今卻乏人問津
作者: Matthewshiu    時間: 2013-8-1 21:17
永遠很難達到平衡點!或許這種自由討論的地方也是種值得肯定的!
作者: 小溝    時間: 2013-8-1 21:29
人總是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是解釋事情,課稅時就說是農地,就說雖是一路之隔,但畢竟不是北大特區,稅金不能相提並論,但要徵收時,就開始說只有一路之隔,我要比照市價行情,同一件事,卻有二種解釋。另外這些農牧之地,拜政府開發之賜,不知從多低的價格提升到目前的行情價,賣掉也不至於落到生計困難的地步吧,說是受災戶其實也是說反了,只能說人心永遠都不會滿足。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8-3 11:19
本帖最後由 康康 於 2013-8-3 11:23 編輯
yapi 發表於 2013-7-31 09:31
北大"房價"都25萬了
一路之隔的"非北大特區","地價"卻只要25萬


雖然只差一條馬路,但是容積差很多

北大這邊的原地主當初也是捐了約40%以上的地,才換來現在的容積

這一點恐怕是大家忽略地方

甲種建築用地為農業區建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沒有其他的獎勵

而都市計畫內的住宅區有其他的獎勵,所以他們的價值不能和都市計畫內的土地相比

作者: yapi    時間: 2013-8-3 15:10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8-3 15:18 編輯
小溝 發表於 2013-8-1 21:29
人總是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是解釋事情,課稅時就說是農地,就說雖是一路之隔,但畢竟不是北大特區,稅金不能相提並論,但要徵收時,就開始說只有一路之隔,我要比照市價行情,同一件事,卻有二種解釋。另外這些農牧之地,拜政府開發之賜,不知從多低的價格提升到目前的行情價,賣掉也不至於落到生計困難的地步吧,說是受災戶其實也是說反了,只能說人心永遠都不會滿足。...


人用對自己有利的角度解釋,本來就是正常的。

北大居民很多也都是以15萬/坪上下(甚至更低)的價格入手
若現在要賣,難道也要因"拜政府開發之賜",所以只能便宜賣?? 不然也是貪心??

個人覺得,買賣本就該雙方接受。
不然也是跟苗栗大埔差異不大....


作者: james    時間: 2013-8-4 11:45
本帖最後由 james 於 2013-8-4 11:47 編輯





這又不是民間私人的買賣,雙方條件滿意就成交,




徵收價格與條件是否合理,有討論的空間,也有市價可供參考,

否則當初翡翠水庫興建時,那些被徵收拆遷的住戶,又為什麼要被犧牲?

現在的台北大學、龍埔國小以及我們使用的道路,又曾是多少人的家?

這些公共建設,被徵收的住戶用不到嗎?



不願打口水戰,只想對那些因公共建設被徵收,被迫放棄家園的人說聲謝謝!





作者: yapi    時間: 2013-8-4 22:16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8-4 22:22 編輯
james 發表於 2013-8-4 11:45
這些公共建設,被徵收的住戶用不到嗎?
不願打口水戰,只想對那些因公共建設被徵收,被迫放棄家園的人說聲謝謝!

苗栗大埔的那些人
難道就用不到公共建設? 所以就該被犧牲??

若哪一天換我被犧牲,我可不希望別人用一句謝謝就把我打發。

我還是只有一個想法,『想買別人的財產,就該拿出雙方接受的價格。』不然,與黑道何異??

或者想想,為何現在只要扯到"徵收",就是想到"民怨"??

也或者,台灣現在應該也要學學大陸的"執行力"了...???
作者: james    時間: 2013-8-5 11:05
yapi 發表於 2013-8-4 22:16
苗栗大埔的那些人
難道就用不到公共建設? 所以就該被犧牲??


難道你不受國民教育,出門不用道路,不喝自來水,不用電?

如果你不願被徵收,你憑什麼享受別人的犧牲所換來的公共建設?




苗栗大埔事件,是苗栗縣政府為了開發工業區所做的徵收,是否恰當值得討論,

但是反對被徵收的那幾戶,是〝不願被徵收〞,並不是因徵收價格的問題,



你的回應也只有一個重點,房子沒有什麼好留戀,價格才是重點,

政府如果要徵收作公共建設,照我喊的價錢來買,否則免談!



如果政府的徵收價格是沒有依據準則,漫天喊價也照付錢,等著被納稅人告~圖利罪!



北大特區臥虎藏龍,關於政府徵收的法令與規定,你可以發文請教了解的大大!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8-5 11:59
本帖最後由 康康 於 2013-8-5 12:03 編輯
yapi 發表於 2013-8-4 22:16
苗栗大埔的那些人
難道就用不到公共建設? 所以就該被犧牲??


如果是建商來買這些房子和土地,是應該談到地主爽為原則,

但是如果是徵收作為公共建設,就應該是有個行情價,〈況且土地本身就是在都市計畫外〉

這個行情價就必須依土地的使用分區及產出,來計算價值,

不管是黑道政府或是白道政府,都必須以大眾的利益為出發點,

如果要滿足少數人的私慾,在那邊不上不下的政府就太遜喀了,

其實這件事和大埔事件,都可以找媒體來講清楚說明白,

舉辦『聽證會』(依行政法)不是說明會也不是公聽會,來讓社會公評

來看看到底是欺壓百姓,還是其他因素

大家把事情搞清楚就知道問題在哪裡

徵收絕對會有民怨,但是還是那句話,大眾的利益在哪裡民意就在哪裡


作者: yapi    時間: 2013-8-6 13:39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3-8-6 14:16 編輯
james 發表於 2013-8-5 11:05
難道你不受國民教育,出門不用道路,不喝自來水,不用電?
如果你不願被徵收,你憑什麼享受別人的犧牲所換來的公共建設?
苗栗大埔事件,是苗栗縣政府為了開發工業區所做的徵收,是否恰當值得討論,
但是反對被徵收的那幾戶,是〝不願被徵收〞,並不是因徵收價格的問題,
你的回應也只有一個重點,房子沒有什麼好留戀,價格才是重點,
政府如果要徵收作公共建設,照我喊的價錢來買,否則免談!
如果政府的徵收價格是沒有依據準則,漫天喊價也照付錢,等著被納稅人告~圖利罪!
北大特區臥虎藏龍,關於政府徵收的法令與規定,你可以發文請教了解的大大!

前面說過,政府要"依法"行事,所以當然會有一個計算的標準。就是您所謂的『行情價』。
但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我也真的不知道政府會怎麼算.....

問題是,這個行情價合不合理?? 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照您的意思,就算不合理,因為是要公共建設,所以還是麻煩你為國家/社會犧牲...
是這樣嗎??

再者,也請看看前文...
原本徵收價是多少,8萬-14萬。
經過屋主抗爭、媒體披露、民代介入,城鄉局就說重估後可以達到25萬...

這是什麼鬼啊?? 一下子8-14萬,一下子可以再變成25萬....
那如果之前就同意,不就跟白癡一樣了嗎??


PS: 我只是不想討論"打死都不想被徵收"的狀況(因為太複雜了),單純簡化成"價格"的問題。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3-8-6 13:52
本帖最後由 康康 於 2013-8-6 13:53 編輯
yapi 發表於 2013-8-6 13:39
前面說過,政府要"依法"行事,所以當然會有一個計算的標準。就是您所謂的『行情價』。
但我不是這方面的專 ...


14萬是農牧用地吧

25萬是甲建的徵收金

這兩種價格是不一樣的

再說每坪25萬是實拿免繳增值稅

如果加上省下來的增值稅,就比25萬還要高了

其實也不能怪你不了解而誤用了數據

是媒體沒說清楚

ps 你發文中的引述應該不是我發言的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3-8-7 11:35
viaming 發表於 2013-7-30 17:53
錢永遠不嫌少, 祝福他們!!

是呀..
大部分人應該不會嫌前少....

(如果真的很不合理)祝福他們,不如去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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